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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发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示范案例

  • 分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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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2-29 16:19

【概要描述】近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全面总结外观设计专利快审机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中常出现的审判重点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选取了19个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并简要概述裁判要点,说明示范意义,包括了外观设计专利纠纷的侵权认定、举证责任、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电子数据证据采信、损害赔偿六类典型问题。

【典型案件】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发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示范案例

【概要描述】近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全面总结外观设计专利快审机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中常出现的审判重点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选取了19个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并简要概述裁判要点,说明示范意义,包括了外观设计专利纠纷的侵权认定、举证责任、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电子数据证据采信、损害赔偿六类典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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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全面总结外观设计专利快审机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中常出现的审判重点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选取了19个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并简要概述裁判要点,说明示范意义,包括了外观设计专利纠纷的侵权认定、举证责任、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电子数据证据采信、损害赔偿六类典型问题。

 

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

 

制造侵权

情况一

被告在被诉侵权产品本身及其外包装、合格证、防伪标签、说明书等标注其企业名称、商标或者其他用以识别产品来源的标识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般可认定被告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

 

 

情况二

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为“三无”产品的,应综合分析被告的经营范围、宣传资料、经营场所等情况,依据证据规则,推定被告是否属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共同侵权

情况一

两名以上被告具有意思联络、分工合作,共同完成被诉侵权行为的,认定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仅以各被告字号相同为由主张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无证据证明被告之间存在共同意思联络的,不予支持。

 

 

情况二

两名以上被告混同经营,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来源抗辩认定

情况一

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身份应当限定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不包括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情况二

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提供其在原告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合法取得被诉产品的相关证据。

 

 

情况三

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交易行为应符合惯常交易习惯,如交易行为应由被告履行、交易行为真实存在并已实际履行、交易的产品与被诉产品的名称、型号能一一对应等。经查证属实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作为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依据。

 

 

现有设计抗辩

情况一

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不构成侵权。被告以抵触申请主张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可参照现有设计抗辩的审查标准予以评判。

 

 

情况二

被告主张现有设计抗辩的,应举证证明其提交的对比文件的公开时间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

 

 

情况三

现有设计抗辩的公开范围要求为对“不特定公众”公开,仅对特定群体公开的设计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设计”。

 

 

情况四

现有设计应当公开了被诉侵权产品的主要视图和主要设计特征。

 

 

电子数据证据采信

情况一

当事人通过公证书、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手段予以收集、固定的电子数据并能够提供完整内容的原件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其真实性。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原件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电子数据原件的规定,不符合前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当庭上网验证的方式核实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情况二

认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时,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电子数据生成、存储、传输的计算机或其他即时通讯系统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2.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等可篡改可能性;

3.电子数据的后台存储、保管主体是否明确,是否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适用法定赔偿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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